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法律规定如下:
1.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但是该权利和义务必须是按照其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和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包括哪些形式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形式包括:
1.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条件是:
1.转让的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2.转让的债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范围;
3.转让人与受让人需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5.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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