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籍人士是什么意思?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无国籍人士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弃婴:在采用血统国家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领养,视作无国籍。
出生:无国籍人在采用血统国家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或另一国法律规定,因不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回本国国籍。
战争:某国政权的灭亡后,此国暂时没有新的政权建立,这段期间就会造成无国籍的现象。
剥夺:因为某种政治原因,而被剥夺了本国国籍,即为无国籍人。
有时可能是先前给予他们的国籍被终止后,又没有新的国籍。如果他们出生在有争议的领土,如果他们出生在一个不被国际承认的实体统治的地区,或者他们出生在一个没有现代国家声称主权下的地区。还有,没有合法的护照,或护照过期,又没有领新的证件。
无国籍人士的法律关系
1、义务
无国籍人对所居住的国家负责,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2、待遇
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给予无国籍人以一般外国人所获的待遇对待。各国的国籍法有不同的对无国籍人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一般不低于所在国对于外国人的规定。以下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所必须给出的待遇:
公共救济:在公共救济和援助方面,给予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身份证件:无国籍人所在国家,对在其领土内不持有旅行证件的任何无国籍人,发放身份证件。
财政征收:不得对无国籍人,征收额外或高于其本国国民的任何捐税或费用。
入籍:应便利无国籍人入籍或同化。
3、权利
不受歧视:不因为种族、信仰、原籍而受到所在国的歧视。
向法院申诉的权利,无国籍人有权向所在国法院提出申诉。
行动的自由,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应给予无国籍人,在其居住地和所在国家自由行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