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地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地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和兴工会副主席担任主任委员,由负责信访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和兴工会联合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地区法律顾问、基层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构成;基层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地区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新工时制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第四条 调解组织的职责:
1、调解本地区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 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调解内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双方在同一部门的,由所在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调解。
3、当事人双方非同一部门的,由当事人双方所在部门的调解组织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起调解。
4、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述理由的,要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工作。
5、调解组织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同时,要查明事实,分清事非,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第七条 地区两级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劳动争议当事人。
第八条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page]
第九条 调解组织在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调解劳动争议,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第十一条 负责调解劳动争议的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会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小组长召集。
第十三条 各级调解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得徇私枉法,干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调解工作人员,要从大局出发,依法做好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引导和教育工作,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地区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地区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和兴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调解劳动争议原则包括事实清楚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事实清楚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尊重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程序要合法。”